塞浦路斯政体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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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浦路斯政体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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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08 17:07 经商处 |
【政体】1960年公布的宪法规定,塞浦路斯政体是总统共和国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代表国家行使各项职权,任期5年。总统、副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现任总统为达索斯·帕帕多普洛斯,2003年2月当选。
【政府】现政府于2003年2月组成,在11名部长中,内政、工商及旅游、卫生、通讯与工程等4部由劳进党担任,财政、劳动及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等3部由民主党人担任,国防、司法及公共秩序2部由社会民主运动担任,外交、农业2部由无党派独立人士担任。
【议会】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每5年选举一次。独立后议席为50个,希、土两族按7:3的比例分配。1964年土族议员退出议会后,议会只剩下希族人。根据1985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议员总数增至80名,希族56名,土族24名,任期5年。多年来议会一直保持着土族议员的席位。马龙、亚美尼亚和拉丁族也选出代表出席议会会议,但没有审议权。议会行使立法权。议员和部长有权在议会提出法案。议会每年9月至下年7月开会。三分之一议员为法定人数。每周四举行例会。遇有紧急议案,随时举行紧急会议。 议会下设14个委员会:外交、财政及预算、劳工及社会保障、法律、教育、内政、国防、农业及自然资源、商工、交通及工程、卫生、发展计划及公共开支监督、难民事务、议会规章制度及议员权利。每个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不设副议长,议长出国期间,由年纪最长的议员代理议长。议长下设秘书长,负责审查法案和法律,对议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参考性意见。 议会和内阁分立,内阁部长不能同时为议员。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有关外交、国防和安全方面的法律,但对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和决定,总统只可延缓实施,把法律退回议会,由议会在15天内再审议。如议会仍坚持原来的意见,总统必须公开颁布。 总统可亲自到议会发表讲演或致函议会,亦可通过各部长向议会转达其意见。各部长可向议会各专门委员会做出咨询。各部长宪法上没有必须出席议会或专门委员会听证的义务,但一般当议长和专门委员会主席要求他们这样做时无人拒绝。总统出国时,由议长代理总统。 议会在其任期届满之前可以自行解散,但在作出解散决定前必须规定大选的时间。大选的时间不能晚于议会解散后的30-40天。选举实行比例制。新议会选出后的第一次会议必须在大选后的15天举行。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各地在同一天进行直接秘密投票,选举产生议会。 本届议会于2001年5月选举产生,为第8 届议会。其中劳动人民进步党20席,民主大会党19席,民主党9席,社会民主运动(原社会党)4席,统一民主党、新视野党、战斗民主运动和生态党分别获1席。议长为劳动人民进步党总书记季米特里斯·赫里斯托菲亚斯。
【司法机构】最高法院、Assize法院、区级法院。
【独立官员和机构】根据宪法设有一些独立的官职和机构,不属于任何部门管辖。主要官员有:总检察长、总审计长、央行行长、巡视官(1991年设立);主要机构有:公共服务委员会(the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教育服务委员会(the Education Service commission)和计划局(the Planning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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