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出入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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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浦路斯出入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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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04 15:45 文章来源:驻塞浦路斯使馆经商处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一、护照和签证 中国公民到塞访问/商务/旅游/劳务/留学必须持有我国政府颁发的有效护照等证件,且除具有以下情况者外,还需到塞浦路斯驻华使馆办理签证。 1、 持有外交和公务护照; 2、 民航飞行员和海员; 3、 紧急救援人员; 4、 持有塞浦路斯移民局颁发的在塞工作的许可文件; 5、 持有塞浦路斯移民局颁发的在塞学习的许可文件; 6、 塞浦路斯允许在塞暂时或永久居留人员的有效证件。 塞浦路斯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联系方式 办 公 处:北京亮马河南路14号,塔园外交人员办公楼2-13-2 电话(Tel):65325057 65325059 65327056 65327057 传真(Fax):65324244 办理签证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二、登陆港 按塞浦路斯法律规定,允许进入塞浦路斯国家的登陆港为拉纳卡(LARNAKA)和帕福斯(PAFOS)空港及利马索尔(LEMASSOL)和拉纳卡(LARNAKA)海港。通过北塞空港和海港进入塞浦路斯是非法的。 三、对随身携带物品要求 对来自非欧盟国家公民为了自用随身携带货物在以下范围可免缴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 1、烟草及其制品 200支香烟或100支小雪茄或50支雪茄或250克烟草; 2、含酒精饮料 酒精浓度超过22%的烈性饮料1升,或 2升葡萄酒或汽酒; 2升经蒸馏制成的酒。 3、香水 50克或250毫升。 4、其他货物 价值在100塞镑(或接近175欧元)以下的货物。 5、对旅行者的通知 A、塞浦路斯法律严格禁止进口、拥有和使用麻醉、致幻等毒品和治疗精神病的药品。 B、为防止病虫害的传播,严禁非法携带未经加工的水果、蔬菜、花卉、种子等农作物产品; C、禁止或限止进口的物品 武器、弹药和爆炸物; 刀、短剑和剑; 淫秽书刊、相片、光盘和物品; 伪造的商标标志和有欺诈行为的商品; 盗版或假冒的货物; 动物和禽类; 鲜肉、鱼及其产品、鲜奶产品。 D、按照塞浦路斯法律规定禁止或限止进口的古董和黄金。
四、健康 塞浦路斯岛上没有传染病,旅游者到塞岛不需接种预防疾病的疫苗。
五、货币 塞浦路斯尚未加入欧元区,目前市场流通货币为塞浦路斯镑(CY£),1塞镑=100分。 纸币种类有:CY£20、CY£10、CY£5、CY£1; 硬币种类有:1分、2分、5分、10分、20分、50分。 持有其他国际流通货币者可在商业银行兑换当地货币,汇率按塞央行规定的当天兑换率进行兑换,银行对公众服务时间:星期一 —星期五上午8:15—13:00,星期一15:15—16:45(5—8月,星期一 —星期五8:15—13:00); 塞浦路斯对外汇输进输出没有限定,但规定对携带现钞或黄金出入出境时,超过塞镑CY£7300或欧元12500或相当价值的其他外汇、黄金的需向海关申报。
六、电流、电压 240伏50Hz,插座孔为呈正三角形排列的三个长方孔,适配器电工商店、超市、杂货店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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